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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货币的法律障碍及解决办法

imtoken国内版 2023-08-21 05:12:13

摘要:技术与应用的融合导致了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的多样化。我国数字货币即将兴起,深圳也将成为首批试点。然而,数字货币在发行和发行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障碍。现以比特币为例,通过对比特币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的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更好地推动我国数字货币的发展。

关键词:数字货币;法定货币; 比特币

近年来,全球数字货币不断发展。从2014年至今,我国央行研究数字货币已有五年时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从线下转向线上,全球经济正在经历数字化转型,贸易半径逐渐扩大,这对货币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数字货币的推出和发行仍面临诸多法律障碍。

一、法币和比特币

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法律态度主要有三种:一是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承认其在一定范围内的货币功能。例如,在德国和日本,比特币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加密数字货币”,许多商家接受比特币进行支付。其次,否认比特币具有货币属性,但承认它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例如,英国没有在法律上定义比特币的地位,但也没有彻底禁止比特币交易。在美国,比特币被视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工具或证券,但不能被视为与美元地位相当的货币。第三,不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全面禁止比特币交易。

从法律上看,现有的各种货币是各国根据其货币主权发行,作为发行国通用的兑换手段,由法定机构发行,以记账单位计价。 . . 因此,对于法定货币与比特币的关系,首先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法律应该如何界定比特币的法律性质,以及比特币能否被认定为法定货币。

(一)法律应该如何定义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主要包括所有权理论、债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和新权利理论。首先,数据本身不具有任何实体,而从比特币的产生原理来看,比特币比其他类型的“虚拟财产”更为特殊。因为比特币是一种加密货币,持有者所拥有的只是一把“钥匙”,但钥匙本身并不是比特币,而是类似于银行卡密码。其次,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货币”,没有可以直接向其索取的中央发行人。同时,由于比特币以去中心化的方式分布,在发行过程中,比特币矿工通过开源软件的操作计算出比特币密钥。明显地,这个过程没有任何私法效力。. 说到底,获取比特币的过程就是用计算机来解决一个数学问题。能否得出答案,完全取决于计算机的计算能力,过程中不涉及人类的创造力。因此,在现有的私法框架内,比特币持有者无法获得任何特定权利,而比特币因其货币价值而只能获得一般权利客体的属性。比特币本身不包含任何内在价值,只有市场需求和挖矿成本决定其价格,而前者是决定性因素。如果需求增加,矿工的数量就会增加,整个网络的计算能力也会增加,最终会导致挖矿成本的增加。但另一方面,挖矿成本并不能决定市场对比特币的需求,比特币的价格完全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继续用作交换媒介的信心。也就是说,一旦比特币的货币价值不复存在,它就不再具有任何收益,将失去权利客体的属性。因此,如果法律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性质,那么法律将无法保护比特币持有者的利益。剥离了它的货币属性,比特币只是一个没有法律意义的数学问题的答案。一旦比特币的货币价值不复存在,它就不再具有任何利益,将失去权利客体的属性。因此,如果法律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性质,那么法律将无法保护比特币持有者的利益。剥离了它的货币属性,比特币只是一个没有法律意义的数学问题的答案。一旦比特币的货币价值不复存在,它就不再具有任何利益,将失去权利客体的属性。因此,如果法律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性质,那么法律将无法保护比特币持有者的利益。剥离了它的货币属性,比特币只是一个没有法律意义的数学问题的答案。

(二)比特币可以被认定为法定货币吗?

所谓法定货币,应该是具有法定货币性质的交换媒介,是发行国以法律的权力发行并指定其面额和名称的统一交易工具。也就是说,只有那些由国家或其当局合法发行为货币的动产才构成法定货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以人民币支付……”;第 20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上印制、销售代币票据以替代人民币……”。同时,2013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比特币风险防范的比特币》。通知规定:“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定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它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因此,比特币的基本货币属性被否定,不能被法律承认为法定货币。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比特币《关于比特币风险防范》。通知规定:“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定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它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因此,比特币的基本货币属性被否定,不能被法律承认为法定货币。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比特币《关于比特币风险防范》。通知规定:“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定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它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因此,比特币的基本货币属性被否定,不能被法律承认为法定货币。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也没有法定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它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因此,比特币的基本货币属性被否定,不能被法律承认为法定货币。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也没有法定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它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因此,比特币的基本货币属性被否定,不能被法律承认为法定货币。

二、我国数字货币的法律障碍

(一)数字货币需要发行国家或地区(法定权威)

法定货币的发行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机构)对货币发行的控制,这也是货币民族主义或宪章理论所要求的。允许未经国家发行或至少未经国家授权的货币流通是对国家货币主权的否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发。”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上印制或者销售代币流通的人民币。” 由于比特币不具备由国家(法律机构)发行的特性,比特币的生产是计算机区块链代码,没有发行人,也不具有国家主权。所以比特币不具备国家发行的特性,所以对于数字货币来说,这个障碍也是存在的,是第一个障碍。数字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不一定以真实的法定货币为基础。因此,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发行必须打破国家对数字货币发行的控制权。

(二)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法币的所有属性

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法币的所有属性,这是数字货币成为法币的核心障碍。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显然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动产特性。从法律上看,货币是各国根据其货币主权发行的。在发行国作为一种通用的交易手段,由法定机构发行,以记账单位计价,只有有形的动产才能成为货币。货币虽然在银行账户中以贷记或借记(Credited Or Debited, credit and debit)的形式流动,但仍以实物货币为基础,是实物货币流通的形式之一。对于比特币来说,一方面它没有物理基础,另一方面,它不属于有形动产。数字货币的推出和发行最终会实现法币的作用,这就要求数字货币具备法币的所有属性中国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但目前根本无法具备法币的动产特性。

(三)数字货币需要具有无限的法律补偿效果

法定货币必须具有法定补偿性,即国家依法赋予其强制流通能力的货币,用于偿还公私债务时,债权人不得拒绝。从这个角度来看,比特币不具有无限法律赔偿的效力。比特币本身没有这个属性。因为不被国内法律承认和承认,不能赋予比特币合法的补偿地位,比特币也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货币。那么对于数字货币来说,这个障碍也需要得到有效解决,否则没有无限法律补偿作用的数字货币将无法成为真正的法币。

三、我国数字货币的尴尬处境

中国正在测试中国首个中央银行数字货币(DCEP)的推出,基于一些正在进行试验的领域。其中,DCEP是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的缩写。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表示,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将围绕“数字货币+电子支付”的模式展开。2019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然而,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非常不稳定,无法形成稳定的电子支付环境。近两年来中国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比特币的涨跌引起了全球各个地区的关注,甚至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更是影响了各个地区央行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令人担忧其将对国内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迄今为止,国内数字货币技术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分布式账本节点无法离线维护、共识算法缺乏灵活性、共识节点无法动态加入或退出等。虽然这些技术问题不在本研究的范围内,他们应该认识到,数字货币技术的发展是解决跨境支付问题、打破美元垄断、实现数字货币参与交易结算的工具壁垒。同时,我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在法律性质上已经变相成为“电子货币”,也就是人民币的电子化,其作用是零售的方便、快捷、成本低。支付系统。这与数字货币的定义有很大不同。

数字货币的尴尬境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方面,国内数字货币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外部法律环境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不明确,数字货币暂时无法融入实际业务,一旦数字货币成为一种融资工具,它将与当前社会经济由实转虚的趋势不一致;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数字货币的交易完全依赖互联网。因此,当出现系统漏洞时,无疑会增加黑客入侵和病毒攻击的风险。交易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同时,由于数字货币交易的高度匿名性,给一些洗钱犯罪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加剧了司法机关取证的难度。

四、我国数字货币的法律建设

(一)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法币的价值特征

由于比特币在法定货币的属性中具有价值属性,因此可以作为代表其他商品的标尺。法币的价值体现在使用价值等方面,不具有内在价值,法币的价值是由国家公权力决定的,本身的价值是不存在的。数字货币也是如此。因此,我国的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法币的价值特征,这也符合数字货币成为经济意义上的法币的主要条件。同时,只有数字货币具备价值特征后,才能对其价值进行专业评估,引入价值识别方法。

(二)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法币的流通特性

流通特性是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固有特性,主要是指货币和法定货币在履行流通手段功能时需要实物货币,货币以货币或支票的形式作为交换媒介。支付商品和服务的费用。; 不需要是全值货币,也可以是货币符号。这也是比特币在一定程度上被一些国家认可和流通的原因。因此,我国的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法定货币的流通特性。

(三)数字货币需要获得法币的合法还款

为获得法定货币的法定偿付能力,需要将我国未来发行的数字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合法清单招标,即国家法律赋予它的强制流通能力。人民币形成平等地位,另一方面,得到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只有具有合法补偿的数字货币才是法定数字货币,否则无法保证数字货币的稳定结算、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四)监管模式采用沙盒监管路径

英国创立“沙盒监管”模式,即提前打造“安全缓冲区”,让创新产品在试验区内获得足够的发展空间,放宽监管,激发创新活力. 目前,中国深圳即将成为首批数字货币发行地。一旦启动,或在未来的运营过程中,该领域的交易、结算等金融结构可能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甚至出现金融崩溃。因此,要制定各种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策略,既要给数字货币足够的发展空间,又要控制“沙箱”内的显性和隐性风险。